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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贯彻共青团江苏省委《关于做好部分团员交纳“特殊团费”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》的通知
2008-05-30 【大 中 小】【打印】【关闭】

各团市委,省级机关团工委,各省部属高校、企业、科研院所、省直单位团委,各有关单位团委:
   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灾害后,全省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发扬“一方有难,八方支援”的精神,纷纷为受灾地区捐款捐物。近日,许多基层组织来电反映,部分团员希望通过交纳“特殊团费”的形式捐款,用于抗震救灾。现就做好接受部分团员交纳“特殊团费”的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 各级团组织要尊重和鼓励团员支援灾区的心愿,接受团员以团费捐款,作为“特殊团费”转送地震灾区。要广泛宣传,积极保护广大团员青年“交纳‘特殊团费’、献出一份爱心”的热情。
二、 此次交纳“特殊团费”活动本着“自觉自愿、量力而行”的原则,不作硬性规定,不设金额界限。
三、 各基层团组织要将本单位交纳“特殊团费”的情况进行公示,并全额逐级上缴至团省委组织部,不得截留,不得挪作他用,不得用于工作性开支。
四、 各市级团委(宁外高校由各团市委负责汇总、代为上缴)每三天将各地各单位交纳“特殊团费”的情况报团省委组织部,并于6月10日统一将收缴到的“特殊团费”上缴团省委团费帐户。帐户名:共青团江苏省委团费,开户行:交通银行天津新村分理处,账号:320006604010149026807,注明“上缴抗震救灾特殊团费”。上缴后,请务必将银行回单复印件传真或邮寄至团省委组织部,团省委组织部将出具“特殊团费”收据。传真号码:025-83393574,地址: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,邮编:210013。
五、团省委将在全委会上专题报告全省此次“特殊团费”的缴纳、管理、使用情况。

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
2008年5月29日

附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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